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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浅析
作者姓名:
张辉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摘 要:
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关 键 词: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总额
会计处理
实际使用
纳税人
余额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所得税
职工福利
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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