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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天然林保护工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政策  单位  企业  天然林资源保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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