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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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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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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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天然林保护工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政策 单位 企业 天然林资源保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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