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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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丹.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J].东方企业文化,2012(16):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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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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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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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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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原因 管理人制度 职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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