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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规定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
作者姓名:苗天  姚明玥  李越洋
摘    要:在《鹿特丹规则》之前,《汉堡规则》曾经对统一国际海运立法作了一次突破性的尝试,然而收效甚微,仅有少数非航运大国加入,还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因此《鹿特丹规则》作为统一国际海运规范的又一次尝试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在形式上依然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更结合了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决定着其今后的贸易走势。尽管中国暂未加入《鹿特丹规则》,但不可否定的是,《鹿特丹规则》的生效和有效运营对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鹿特丹规则》  货物交付  无单放货  目的港无人提货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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