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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墨盒、硒鼓案”分析之点评
作者姓名:张其利
作者单位:兰州市质量监督局案件审理处
摘    要:《质量指南》2003年第6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墨盒、硒鼓案”,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应该对所查封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因为从现场情况看,是产品标识与正品不符,所以应将样品生产企业(如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可让其设在中国的具有鉴定权的代理商)对产品进行的真伪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理;如果鉴定结果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需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有关质量证明材料,若提供不出有效的质量证明材料,就将抽样的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然后,根据检验报告的结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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