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营”与林业企业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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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俊,赵松高.“国有民营”与林业企业改革[J].林业经济,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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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俊 赵松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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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加格达奇市 165000,加格达奇市1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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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民营,就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企业的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让渡(租赁、承包、托管)给个人、合伙人、集体或其他非国有企业经营。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内,拥有协议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依法处置权及部分受益权。原企业的所有者仍依法行使资产的受益权,同时监督经营者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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