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有民营”与林业企业改革
引用本文:谭俊,赵松高.“国有民营”与林业企业改革[J].林业经济,1996(2).
作者姓名:谭俊  赵松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加格达奇市 165000,加格达奇市165000
摘    要:国有民营,就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企业的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让渡(租赁、承包、托管)给个人、合伙人、集体或其他非国有企业经营。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内,拥有协议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依法处置权及部分受益权。原企业的所有者仍依法行使资产的受益权,同时监督经营者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