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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诉讼时效和清收逾期贷款工作
引用本文:谢瑞钧.谈诉讼时效和清收逾期贷款工作[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9(10).
作者姓名:谢瑞钧
作者单位:农行贺县支行
摘    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对稳定财产关系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和农户拖欠贷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贷款已经形成呆滞,如不及时清收,就有可能造成更多的资金损失。如我行在清理1987年金融资产中,清理出非正常贷款2539.29万元,占全部贷款总数31.73%。其中:一般逾期贷款1398.93万元,占全部贷款总数的17.37%,呆滞贷款997.43万元,占全部贷款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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