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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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自荣.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3(19):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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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自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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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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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下,保理客户在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时,无需计缴增值税,应将融资利息(含税)、保理服务费(不含税)及转让折价计入“财务费用”。保理商初始确认受让应收账款时,可将其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进行后续核算管理;应收账款受让折价可认定为“保理风险调整”,后续摊销无需计缴增值税;预扣保理服务对价款(含融资利息)可设“保理合同负债”科目反映,按经过时间计算确认保理服务收入;以无追索权方式再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考虑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缴增值税。在新的保理行业监管体制和制度环境下,保理商编制财务报表应考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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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追索权 保理合同 会计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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