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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回利润(股息)的税务处理
引用本文:梁俊娇. 分回利润(股息)的税务处理[J]. 涉外税务, 2004, 0(6): 83-85
作者姓名:梁俊娇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摘    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如果存在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差异,在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通过《纳税项目调整表》将其已并入利润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其补税问题。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


Tax treatments for after- tax profi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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