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了再“贷”并非多此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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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资荣.“还”了再“贷”并非多此一举[J].农村金融研究,198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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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资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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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业银行湖北荆门市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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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做到从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和充分发挥信贷、利息的经济杠杆作用,银行加强了信贷管理工作,在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了核资定贷和存贷分户管理的信贷管理办法;在农村专业户中全面推行了贷款合同制、担保制、公证制和分期管理经济加法制的管理办法或制度。但有些同志却以种种理由反对分期管理、存贷分户、常贷常收、核资定贷,认为是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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