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期间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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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筱清.查封期间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效力[J].中华商标,2005(8):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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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筱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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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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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香雪海公司属电冰箱、冰柜行业的著名企业,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香雪海家电产品连续多次荣获了各种荣誉和奖励。该公司拥有“香雪海”文字与图案组合、注册号分别为326679号、1359318号和119660号三个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因原香雪海电冰箱厂拖欠嘉兴加西贝拉公司450余万元货款,2001年8月9日嘉兴市中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对香雪海公司所有的涉案商标进行查封的裁定书,明确规定: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进行出让、转让、质押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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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查封 禁止力范围 法律效力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 中国 《商标法》 商标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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