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发展和完善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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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文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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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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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行政复议法发展和完善的关键是对行政复议的定性。法律将行政复议似乎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权利救济行为的双重性。正是基于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成为被告;正是因为定性为权利救济行为,法律为复议机关设置了居间地位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类似于法官的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相矛盾的定性使得现实中复议机关得以尽可能多作维持决定而少作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以避免自己成为被告,但却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发展和完善的关键即在于对行政复议的重新定性,即定性为单纯的权利救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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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行政救济 有效性 实效性 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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