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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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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 键 词:公益性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前扣除  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所得税法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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