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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优化破产重整企业治理结构的探讨
作者姓名:
栾甫贵
李曼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一、引言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关 键 词:
董事会
人民法院
重整过程
债务人
企业治理结构
债权人利益
重整计划
破产法
破产重整
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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