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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不知情的销售者是否处罚
引用本文:吕强,冷付春.对本案不知情的销售者是否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11):29-29.
作者姓名:吕强  冷付春
作者单位:1. 安徽省质监局
2. 阜南县质监局
摘    要:2007年底,个体工商户李某在本县一次商业协会上认识了外省XX饮料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该公司业务人员向李某推荐本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并给李某出示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等复印件。李某还仔细查看了碳酸饮料的标签标识,在每件碳酸饮料包装箱内都有《产品合格证》,每瓶的标签上都有QS质量安全标志,

关 键 词:产品生产许可证  销售者  碳酸饮料  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  业务人员  标签标识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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