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处理  财政性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专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