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人的选择——与叶亚彬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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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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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漳州市工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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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福建金融》1990年11月号登载了叶亚彬同志撰写的《浅谈信贷管理法律化的若干问题》一文,文中认为:在保证人的选择问题上,当财政部门对上实行财政包干,并能以节余的财政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可以充当贷款的保证人。”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愿与叶亚彬同志商榷。一、从保证人的法定条件看关于借款方保证人条件问题,《借款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条例》对保证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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