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确认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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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确认的探讨[J].财会研究(甘肃),2006(4):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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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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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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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账.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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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资收益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 初始投资成本 现金股利 考试教材 清算性股利 注册会计师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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