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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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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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一些地方制定的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大部分处罚手段与法律不相符合。对此,乡(镇)政府非但不责令修正,反而予以确认。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将村规民约当作法律依据来处理农村纠纷和解决问题,导致其“侵权”行为“合法”化,“官”整“民”、“民”告“官”现象日趋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发展与稳定。据调查,某县每一个村都制定有村规民约,约六成的村规民约内容中有不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置手段。如有相当部分的乡村为加强冬种作物管理,明确规定“猪牛下田打死不赔”;为保护森林制定的护林公约规定‘河以随意处置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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