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