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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得到保护
引用本文:安和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得到保护[J].活力,2011(3):105-105.
作者姓名:安和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巴彦,151800
摘    要:我们这里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不法行为(侵权或违约行为),使权利人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用物质的方式给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或说作用有两点:其一.抚慰受害人的作用;其二,惩罚侵害人的作用。在这两个作用中,抚慰受害人的作用是第一位的、主要的.而且这一作用也是精神损害制度的根本目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是在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20条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 键 词:精神赔偿  依据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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