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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应改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引用本文:徐国民.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应改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J].经济师,2006(4):208-209.
作者姓名:徐国民
作者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信息在国际间的交流日益频繁,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应改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应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部分。政府会计包括政府总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关 键 词:预算会计  政府会计  非营利组织会计  政府总会计  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文章编号:1004-4914(2006)04-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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