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人连带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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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晓媚.《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人连带责任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14):22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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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晓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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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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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崇尚明星、讲究fans的明星时代,明星的号召力得到了极大地释放,消费者对明星行为的追风、模仿有时显得近乎痴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业扩大产品影响力,争取市场份额的首选手段。明星代言的产品非常广泛,从日用品到耐消费品,从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药品等等,几乎涵盖了老百姓消费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广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个人行为,俨然已成一个产业。当然,明星代言出现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从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郭德纲的藏密减肥茶到去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人们已经丧失了对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人们在对不法厂商声讨的同时,也在谴责给这些产品进行的代言的明星,最终上升到这次的对食品安全代言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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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法》 明星代言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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