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按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纳税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亏损年度后的连续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我们把这种做法称为“经营亏损抵后”)。不难看出,上述规定的结果是年度经营亏损会相应地抵减以后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即经营亏损抵后为未来年度节省了税(经营亏损抵后的所得税利益)。但由于亏损年度一般不能预测未来五年可弥补期限内能否产生足够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年度亏损,因此经营亏损抵后的税利益能否实现也就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根据国际会计惯例,按照谨慎性原则,当经营亏损抵后时,原则上应等到实际抵减应纳所得税时才能确认税利益。我国现行的会计实务中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然而,问题在于,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与经营亏损抵后两者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由于两者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上均可列支为可扣除金额,因而两者对采用相同的确认标准,就是说,在亏损发生年度即可确认所得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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