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省(市)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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