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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
引用本文:刘占中.如何界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J].中国检验检疫,2012(10):43-44.
作者姓名:刘占中
摘    要: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然,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限制行政责任能力的人,也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检验检疫执法实践中,检验检疫人员有时会遇到需要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以便决定是否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何谓"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界定。笔者试图从检验

关 键 词:违法行为  胁迫  行政处罚法  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  行为人  当事人  责任能力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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