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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你院《关于申报特需医疗服务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川肿[2009]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开展特需门诊诊查服务,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 键 词:四川省物价局  门诊  卫生厅  批复  医院  肿瘤  医疗服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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