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起算点始于形成请求权——兼评《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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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军.诉讼时效起算点始于形成请求权——兼评《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6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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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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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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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编号10C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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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指出买卖双方对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时效起算点始于交付货物之时,该时点也是形成请求权之时。该规定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践中存有明显缺陷,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错误。法释(2008)11号规定亦没有解决此不足。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定于始于形成请求权,则圆满解决了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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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请求权 诉讼时效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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