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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原产地实施“预确定”制度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
摘    要:货物实际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持凭《预确定决定书》向海关申报。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预确定制度,享受货物通关便利,特就原产地预确定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解答。谁可以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拟实际进口的货物,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关 键 词:货物原产地  进口货物  制度  海关申报  海关总署  货物通关  代理人  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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