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自然资源之上所有权生成的域外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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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云峰.简论自然资源之上所有权生成的域外规律[J].农业经济,20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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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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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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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稀缺自然资源必须借助物权制度和外部监管才能建立稳定的开发利用秩序。虽然物权制度的本土性决定了各国物权制度的差异性,但自然资源领域社会秩序的"自生自发"性亦决定了其上所有权生成的四个规律:各主权国有权决定领土范围内自然资源之上所有权的具体类型;特定自然资源对社会公众的生存保障利益决定其上所有权的具体类型;特定社会的社会形态决定其上所形成的所有权的具体类型。在我国现行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权框架下,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设计应首先考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形态,以及特定自然资源之上所承载的社会公众的生存保障利益,并基于社会公众生存保障之目的而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区分为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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