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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研发活动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引用本文:赵娜,唐敏.跨年度研发活动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09(3).
作者姓名:赵娜  唐敏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摘    要: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关 键 词:所得税会计处理  研发活动  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  内外资企业  技术开发费  制度健全  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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