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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
引用本文:刘双舟.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J].中国拍卖,2012(10):33-33.
作者姓名:刘双舟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笔者认为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 宁波两法院的做法看违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首次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拍卖业刚刚起步.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拍卖活动予以规范,因此在1998年之前,司法强制执行中被执行财产变现仍然延续传统的协商变...

关 键 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司法拍卖  网络  被执行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  1998年  变现方式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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