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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姓名: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物流企业  缴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代物流业发展  企业竞争力  实施细则  印发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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