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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    要: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 键 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下岗失业人员 税收政策 再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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