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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矿山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46号
摘 要: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关 键 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矿山企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收费
污染物排放
核定工作
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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