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违规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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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路振家 刘延旗 朱延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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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执法主体与印章不符。如许多县级运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所有执法文书仍加盖县交通局印章。《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作为法规明确授权的执法主体——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办理的执法文书理所当然应加盖运管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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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法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 《道路运输条例》 违规 运管机构 执法主体 执法文书 法律法规 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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