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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2001年6月16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现就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 键 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  拆解处理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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