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处理“五保户”遗产,继承权人该 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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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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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天翔律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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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某县某村军人遗孀李老太无儿无女,经人介绍和邻居赵大爷认识并结婚。双方结婚时赵大爷有一女儿未满16周岁。若干年后,赵大爷因病去世,李老太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村委会负责李老太的生活起居和日常开销。几年后,李老太因病去世,村委会将其居住的5间北房及其他遗产一并卖与本村村民。此时,赵大爷的女儿成家另过后,已经先于赵大爷去世多年,其外孙女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代位其母继承李老太的遗产,申请法院判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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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例简介 继承权 提起诉讼 生活起居 村委会 日常开销 五保户 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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