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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
引用本文:杜丽卿.旅行社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J].中国发展观察,2004(8).
作者姓名:杜丽卿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问题的提出:两个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1992年2月,A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安排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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