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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仍将坚持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    要: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该负责人表示,除特定情形外,纳税人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座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  财产转让所得  房产原值  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  净收入  税务机关  建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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