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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便于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国税函2009]507号文,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做了较详细的解释。507号文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 键 词:
应纳税所得额
限制性股票
营业税
有关问题
境外上市公司
纳税人
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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