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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7号 2005年12月9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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