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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处理  重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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