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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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J].会计师,20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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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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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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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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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税务总局 基层税务机关 外汇管理部门 收汇 主管税务机关 成员公司 评标委员会 资金集中 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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