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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王宏.试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J].集团经济研究,2007(15):86-87.
作者姓名:王宏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摘    要:探讨农民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应从经济法主体资格谈起.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应具有其独特性,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经济法主体处于多维度、多层次、纵横交织的社会关系网中,故应从多维的角度给经济法主体做全方位的定位,而不是单纯照搬民事主体关于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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