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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供电条款”辨析——关于细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的建议
作者姓名:朱银星
摘    要:《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以下称“委托供电条款”)笔者以为该条款对于委托供电(即转供电)的法律规范与指引力度不足,应在条例修改时给予细化与明确。[编者按]

关 键 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设施 细化 供电企业 供电能力 法律规范 外供电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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