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
| |
引用本文: | 柴启宇.问题解答[J].上海会计,1982(3). |
| |
作者姓名: | 柴启宇 |
| |
摘 要: | 一、按照规定,企业用基建借款或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经批准用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归还借款,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市财政局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补充规定,“452应交折旧基金”科目下,设立“01应留用的折旧基金”、“02应交主管部门的折旧基金”、“03应交预算折旧基金”、“04归还借款的折旧基金”四个明细科目。经财政监交机关批准,用基建借款或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归还借款时,企业可以将全部折旧基金的提取数,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