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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7号)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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