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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的三个新含义
作者姓名:黄福源
摘    要:<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赋予了集体经济的新含义,与修改前的宪法比较,其含义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集体经济的构成不同。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将宪法第八条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富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一修改使集体经济的构成由单一层次变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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