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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